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省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定,有关机关应当在2个月内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省人大常委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