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 第三十二条 海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 第三十二条 厂务公开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 企业还可以通过下列形式实行厂务公开: (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参加董事会、监事会; (二)召开职工议事会、联席会议、座谈会、企业情况发布会等; (三)设立固定的厂务公开栏和企业网站、企业报刊、板报; (四)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