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厂务公开
第三十条
海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厂务公开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向职工公开下列内容,接受职工民主监督: (一)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二)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相关情况;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方案、决定; (四)法律法规、企业章程规定的以及经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