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厂务公开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厂务公开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和实行厂务公开制度。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厂务公开的责任人。企业应当确定相应机构或者专人负责厂务公开的日常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