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下一定区域内或者行业内若干小微企业,可以通过选举代表联合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区域、行业工会负责组织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并作为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日常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