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四条 职工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并遵守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二)参加企业各项民主管理活动,征求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客观真实地向企业反映; (三)向职工报告履职情况,接受选举单位职工的监督; (四)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