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培训和企业民主管理活动; (三)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