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厂务公开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厂务公开 第二十七条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和构成,由区域、行业工会与区域、行业内企业协商确定,并根据实际设立选区,组织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总数不得少于三十人,其中企业经营管理者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一线职工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