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 第三十四条 海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 第三十四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由公司的工会组织提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等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工会负责人应当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人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