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

第三十四条

海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 第三十四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由公司的工会组织提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等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工会负责人应当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人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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