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海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职工直接选举,可以连选连任。 选举、罢免职工代表,应当召开选举单位全体职工会议,并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出席。选举、罢免职工代表的决定,应当经全体职工的过半数通过。 选举职工代表的具体办法由企业工会提出,征求职工意见后,经与企业协商确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