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海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五确定,最少不低于三十人;职工代表人数超过一百人的,超出的代表人数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