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海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其中,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一般不得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有女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的企业,职工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女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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