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海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企业工会应当组织职工依法开展企业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上级工会应当指导和帮助企业工会和职工依法开展企业民主管理活动,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