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海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三至五年。具体任期由职工代表大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职工代表大会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决定,但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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