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海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方可召开。 职工代表按照基层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主席团,主席团成员由企业工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各团(组)协商提出候选人名单,经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主席团成员中,工人、技术人员、基层管理人员不少于百分之五十。 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工会、企业经营者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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