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海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会议议题,可以由企业工会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后提出,也可以由企业提出,经与企业工会协商后确定,并在会议召开七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职工代表,并向职工公布。 职工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题,经主席团讨论同意或者企业工会与企业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列入会议议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