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海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企业工会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妨碍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