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海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侵害职工民主权利的单位和个人,职工可以向本单位反映;本单位不予处理或者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属地地方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控告或者申诉,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