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海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授予企业或者企业经营者涉及社会责任、生产经营管理荣誉称号时,应当将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情况作为评选依据之一。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