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海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将企业民主管理情况纳入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对地方总工会提出的劳动法律监督处理建议,以及其他妨碍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侵害职工民主权利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