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海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不履行职责或者有严重过错的,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或者十分之一以上职工联名提议,并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可以罢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