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科学技术工作者

第三十一条

海南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科学技术工作者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当采取切实措施,逐步改善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 (一)优先解决科学技术工作者的住房问题,改善其居住条件; (二)建立科学技术工作者继续教育制度,有计划地安排科学技术工作者参加专业进修、培训、学术交流; (三)对在老、少、边、穷地区和艰苦、危险环境下从事科技工作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应当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 (四)允许科学技术工作者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科技活动,允许有偿使用单位的资料、仪器和设备。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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