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科学技术研究和知识产权保护

第二十九条

海南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科学技术研究和知识产权保护 第二十九条 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或者重要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在项目完成以前,不得擅自离职,因擅自离职给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有过错的,也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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