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科学技术研究和知识产权保护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科学技术研究和知识产权保护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和非专利科学技术成果的保护。鼓励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企业引进高新技术,并消化、吸收和创新,形成自己的知识产权。加强专利的申请和实施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