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科学技术研究和知识产权保护 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科学技术研究和知识产权保护 第二十六条 科学技术成果经法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可以作价入股,作价金额一般可以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以高新技术成果入股的,其作价金额可以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