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科学技术工作者

第三十三条

海南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科学技术工作者 第三十三条 对引进的硕士、博士和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本省急需的其他有专长的科技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给予办理入户手续;需要办理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优先解决。引进科技人员的户口不迁入本省的,其配偶求职、未成年子女入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享受与本省户籍居民同等的待遇。 对引进的经省人事行政部门确认的高层次科技人员,用人单位应当给予适当的安家、生活补助。 辞职、退职后到本省工作的科技人才,经报省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承认其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工资待遇以及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工龄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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