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科学技术工作者

第三十四条

海南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科学技术工作者 第三十四条 省和有条件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引进科技人员科研启动资金,扶持引进的科技人员从事省重点科研项目、课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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