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科学技术工作者

第三十六条

海南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科学技术工作者 第三十六条 国家和省重大科研课题、建设项目的主持人以及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工作者离退休后,原单位可以返聘其继续工作。 离退休科学技术工作者被返聘或者被其他单位聘用,可以依法同时享有养老金、取得受聘金和其他科技工作收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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