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科学技术进步的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 海南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科学技术进步的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科学技术经费和资金。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