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科学技术进步的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

海南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科学技术进步的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 省、市、县、自治县每年应当从基建投资计划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重点实验室、中间试验基地、重大科技工程的建设和重要科学仪器设备的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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