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科学技术进步的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条

海南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科学技术进步的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条 省和有条件的市、县、自治县应当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拨款、贷款贴息和资本金投入等方式支持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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