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科学技术进步的保障措施 第四十二条 海南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科学技术进步的保障措施 第四十二条 省和有条件的市、县、自治县创办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基地,以优惠价格为来本省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提供场地、厂房、设施和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