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科学技术进步的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 海南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科学技术进步的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建立科技风险投资机构或者基金,以投资入股、提供担保等方式参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风险投资公司或者基金上市。 鼓励发展科技风险投资咨询机构,评估、推荐高新技术项目,并接受企业的委托,对高新技术项目进行管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