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科学技术进步的保障措施 第四十五条 海南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科学技术进步的保障措施 第四十五条 鼓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一般生产性企业每年用于技术开发的经费,应当逐步达到当年销售收入的1%以上,大中型生产性企业达到2%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达到5%以上。企业的技术开发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生产成本。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