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海南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技术进步活动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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