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科学技术进步及其产业化
第十三条
海南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科学技术进步及其产业化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促进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在投资、信贷、税收、进出口贸易等方面给予优惠待遇;并对股份制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推荐发行股票和上市。 在本省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依法享受国家有关出口创汇型和出口先进型企业的所得税减免优惠,并可享受本省有关所得税的减免优惠。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用地,免收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政府留成部分。 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和考核,每两年考核一次。高新技术成果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