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海南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学技术工作的领导,将科技进步纳入政府负责人任期目标责任制,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改革和完善科学技术体制,建立科技与经济有效结合的机制,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