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海南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进步活动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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