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科学技术进步及其产业化

第十六条

海南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科学技术进步及其产业化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与大中专院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进行多种形式的技术合作,提高企业和企业产品的科学技术水平,促进科技成果市场化和产业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