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
未分类

第二条

海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 未分类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举报,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群众自治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以及其他违纪、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民违法、犯罪行为的控告和检举,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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