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 未分类 第三条 海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 未分类 第三条 公民可以通过面述、信函、电话或者其他形式举报。 举报应当说明被举报单位的名称、地址或者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住址以及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事实或者有关证据等。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