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 未分类 第四条 海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 未分类 第四条 提倡公民举报使用真实姓名、单位和住址,不愿使用自己姓名、单位和住址的,接受或者受理举报机关应当尊重举报人的意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