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
未分类

第五条

海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 未分类 第五条 国家机关和有关部门、组织对公民的举报应当接受或者受理。 接受举报机关应当接受公民的举报,逐件登记,如实记录,并根据规定的职责,对属于受理范围的,必须在10日内将受理决定告知署名举报人;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在10日内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并同时告知署名举报人。 受理举报机关对决定受理的举报,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署名举报人;逾期不能告知的,应当向署名举报人说明原因。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涉及紧急或者重大的举报,接受举报机关或者受理举报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因不及时处理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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