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14 条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未分类

第一条 海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 未分类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举报权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海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 未分类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举报,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群众自治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犯公民人身权... 第三条 海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 未分类 第三条 公民可以通过面述、信函、电话或者其他形式举报。 举报应当说明被举报单位的名称、地址或者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住... 第四条 海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 未分类 第四条 提倡公民举报使用真实姓名、单位和住址,不愿使用自己姓名、单位和住址的,接受或者受理举报机关应当尊重举报人的意愿。 第五条 海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 未分类 第五条 国家机关和有关部门、组织对公民的举报应当接受或者受理。 接受举报机关应当接受公民的举报,逐件登记,如实记录,并根据规... 第六条 海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 未分类 第六条 办理举报案件适用回避制度。 第七条 海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 未分类 第七条 受理举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者被举报人,如被举报人为单位负责人的,不得将... 第八条 海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 未分类 第八条 公民举报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 举报人受到压制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监察、... 第九条 海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 未分类 第九条 举报人及其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或者侵害时,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制止和查处侵害行为。 第十条 海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 未分类 第十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举报奖励基金,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海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一条 禁止利用举报捏造或者故意歪曲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 第十二条 海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二条 受理举报机关工作人员在查处举报案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 第十三条 海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举报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十四条 海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 未分类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