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 未分类 第九条 海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 未分类 第九条 举报人及其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或者侵害时,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制止和查处侵害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