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
未分类
第八条
海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 未分类 第八条 公民举报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 举报人受到压制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监察、公安、检察、审判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控告。 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对举报人及其亲属以辞退、变动工作、降低职务、降低工资和福利待遇等形式进行打击报复的,必须纠正;拒不纠正的,由上一级主管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纠正。 凡对举报人及其亲属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公安、监察、检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必须查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人身损害或者经济损失的,必须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