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海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
›
第十条
海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
未分类
第十条
海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 未分类 第十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举报奖励基金,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海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
第八条
海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 未分类 第八条 公民举报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 举报人受到压制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监察、...
海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
第九条
海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 未分类 第九条 举报人及其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或者侵害时,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制止和查处侵害行为。
海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
第十一条
海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一条 禁止利用举报捏造或者故意歪曲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
海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
第十二条
海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二条 受理举报机关工作人员在查处举报案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
← 查看《海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