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一条

海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一条 禁止利用举报捏造或者故意歪曲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人因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误告、错告或者举报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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