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信息化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信息化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海南省信息化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信息化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运行维护的信息化工程(以下简称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批。涉及信息安全和涉密系统的建设项目,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国家安全机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