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信息化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信息化规划与建设

第十八条

海南省信息化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信息化规划与建设 第十八条 承揽信息化工程的单位对信息化工程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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